供热行业自律
北京市供热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时间:2015-11-1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供热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供热协会负责本自律惩戒制度的组织执行。
第二章 自律惩戒机制
第三条 自律惩戒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违反供热行业行规行约的;
(三)违反供热采暖合同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四条 自律惩戒方式
对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供热行业协会内通报批评,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记录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北京供热协会网站上公示。
(三)经供热协会会员大会做出会员单位除名的处理。
(四)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对其市场准入资格的建议。
第五条 自律惩戒程序
(一)调查核实取证。经受理的违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查核实。
(二)作出惩戒决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惩戒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自律惩戒制度经北京市供热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自律惩戒制度由北京市供热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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