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行业自律
北京市供热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
时间:2015-11-1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责,促进供热行业和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热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是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供热协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处理规则
第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第五条 以保障首都供热大局和行业整体利益为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解决争议。
第六条 争议各方应本着“尊重对方、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原则,力求达成共识或共同行动。
第七条 引导争议各方在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利益关系上,互相让步,化解冲突,转化矛盾。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行业内部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可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协会秘书处进行调解。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内部产生争议而又不须经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的,由当事方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解决内部争议处理申请。
(二)受理。协会秘书处接到当事方提出解决内部争议申请,经调查认定可经行业内部调解解决的,方予受理。
第十条 问题的核实。协会秘书处应听取当事双方或多方意见,调查核实并取得基本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 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性争议问题可由协会秘书处主持协调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行业内重大争议问题,可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经北京市供热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供热协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 北京市供热行业自律公约
-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