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法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5-11-04 来源: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0〕101号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城管执法大队: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举报对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程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办法》和其它法规、规章、规定的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市、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机关举报。
各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区域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发现对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 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无法制 止和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举报。
(二)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属违规、违法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提出查处建议,按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权限划分,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或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具体程序如下:
1.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接到的举报,在核实后,属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将移送函转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交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属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直接转市城管执法局。
2.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的举报,在核实后,属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将移送函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管理办公室交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属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将移送函直接转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
(三)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由本部门公文办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对案件、案件线索所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并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办法》(京城管执字〔2005〕107号)进行立案处理;材料不全的,待来文单位补齐材料后签收,立案处理。
移送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违法行为如曾移送过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附送相关材料;
3.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巡查记录、现场照片(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及参照物);
4.已取得的其它相关证据;
涉及查处在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还应补充提交:
(1)供热设施的技术档案、验收资料等;
(2)供热设施建设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建设时间、建设时是否与相关部门有协议、协议材料等;
(3)对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的书面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认为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发生或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时,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视为案件线索处理。
(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直接接到的举报,按城管执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有关程序办理。对于违规、违法事实不能准确定性或相对人对违规、违法事实定性提出异议的,可以《案件协查函》的形式请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协查,供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将协查结果3日内反馈到城管执法机关。
(五)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对已立案受理的供热用热违规、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案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告知举报人。
二、对供热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程序
(一)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管理区域内的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通知同级城管执法机关,城管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参加。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供热违规、违法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京政容发〔2010〕77号)予以纠正和处理,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检查部门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相应的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其它
(一)为加强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市和区县两级部门应建立联系方式,确定双方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二)市、区县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城管执法机关在每采暖季前、后分别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例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同时配合对方围绕重大活动、重大案件查处开展工作。
供热主管部门对于供热单位的备案情况等城管执法机关需要的执法信息资源应和城管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或主动公开,以利于城管执法机关执法。
(三)对供热、用热违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机关认为进行行政处罚后,还需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应以《工作建议函》形式抄告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由供热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互相协商解决。
城 管执法机关发现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 活动等违法行为后责令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而影响用户采暖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及时抄告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有效措施, 确保用户采暖。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区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供热采暖违法行为适用案由
2.案件移送函
3.案件协查函
4.工作建议函
5.市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电话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行政执法△ 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加强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京政容发〔2010〕101号
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城管执法大队: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供热采暖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举报对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程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办法》和其它法规、规章、规定的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市、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机关举报。
各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区域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发现对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威胁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安全 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置;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供热单位无法制 止和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举报。
(二)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属违规、违法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函》,并提出查处建议,按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供热采暖违规、违法行为权限划分,于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或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具体程序如下:
1.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接到的举报,在核实后,属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将移送函转区县供热主管部门交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属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直接转市城管执法局。
2.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接到的举报,在核实后,属市城管执法机关查处的,应当将移送函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管理办公室交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属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将移送函直接转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查处。
(三)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由本部门公文办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对案件、案件线索所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签收,并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办法》(京城管执字〔2005〕107号)进行立案处理;材料不全的,待来文单位补齐材料后签收,立案处理。
移送案件应附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函》;
2.案件线索的来源情况(举报、检查、交办材料等),违法行为如曾移送过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附送相关材料;
3.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巡查记录、现场照片(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及参照物);
4.已取得的其它相关证据;
涉及查处在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还应补充提交:
(1)供热设施的技术档案、验收资料等;
(2)供热设施建设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建设时间、建设时是否与相关部门有协议、协议材料等;
(3)对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的书面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认为案件材料不全,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发生或违法事实系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证据不充分时,可以要求移送机关进行补正;不予补正或经补正案卷材料仍不充分的,视为案件线索处理。
(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直接接到的举报,按城管执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有关程序办理。对于违规、违法事实不能准确定性或相对人对违规、违法事实定性提出异议的,可以《案件协查函》的形式请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协查,供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将协查结果3日内反馈到城管执法机关。
(五)市、区县城管执法机关对已立案受理的供热用热违规、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3日内将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移送案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告知举报人。
二、对供热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受理查处程序
(一)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管理区域内的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通知同级城管执法机关,城管执法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执法人员参加。
(二)在检查中发现的供热违规、违法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京政容发〔2010〕77号)予以纠正和处理,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检查部门移送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城管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相应的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其它
(一)为加强供热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市和区县两级部门应建立联系方式,确定双方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二)市、区县两级供热主管部门、城管执法机关在每采暖季前、后分别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例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同时配合对方围绕重大活动、重大案件查处开展工作。
供热主管部门对于供热单位的备案情况等城管执法机关需要的执法信息资源应和城管执法机关信息共享或主动公开,以利于城管执法机关执法。
(三)对供热、用热违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机关认为进行行政处罚后,还需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应以《工作建议函》形式抄告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由供热主管部门通知相关部门,互相协商解决。
城 管执法机关发现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 活动等违法行为后责令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而影响用户采暖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及时抄告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有效措施, 确保用户采暖。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区城管执法机关查处供热采暖违法行为适用案由
2.案件移送函
3.案件协查函
4.工作建议函
5.市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电话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行政执法△ 意见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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